廚師證書


※​ 廚師職業工會辦理「廚師證書」實施相關作業要點

‧本要點依據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衛署食字第0八九00一四一六四號函公告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初次辦理核發「廚師證書」(如附件一大、一小證書,由衛生署印製黃色證書)業務時,應嚴格審核本作業要點四所列資料方予核發。

‧凡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二十九條規定之烹調從業人員皆為核發之對象。

‧申請「廚師證書」之廚師從業人員,應向工作所在地縣市親自或委託辦理(若該縣市無辦理者,應向相鄰縣市辦理;福建省請就省內或台北市辦理),並應備妥下列資料:
  01.「中餐烹調技術士證」乙級或丙級正本及影本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02. 國民身份證正本及影本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03. 參加衛生機關或經認可之相關機構辦理之衛生講習,每年至少八小時之證明正本文件及影本乙份(正本驗畢蓋戳發還)。
  04. 於飲食機構之三個月內有效證明正本及影本乙份,凡本會會員[無一定雇主者]由工會統一證明,有雇主者請雇主開立在職證明。
  05. 最近三個月內之衛生醫療機構(醫院)檢查合格之體檢證明。(請點選下載 - 體檢相關內容)
  06. 最近二個月內二吋彩色柑片三張及手續費新台幣伍佰元正。
  07. 辦理工作變更者,應備妥於廚師作業機構任職之三個月內有效證明正本及影本乙份畢蓋戳發還(辦理變更及繳交手續費新台幣三佰元。於廚師證書有效期限內辦二次以上者,其廚師證書應截角作廢並更新。
  08. 辦理遺失補發者,應向原核發單位申請,並應依第一、二、四、六項規定,另應填妥切結書,方准予辦理,新證書證號應加列「補」字以茲區別,補發證有效日期與原證相同。
  09. 辦理破損補發者,應向原核發單位申請,並應依第一、二、四、六項規定,其原有廚師證書應予截角作廢,補發證有效日期與原證相同。
  10. 因工作縣市變更辦理換證者,除應依第一、二、四、六項規定外,其舊廚師證書應予截角作廢,換發證有效日期與原證相同,本會會員工會統一辦理並函轉各工會。
  11. 委託辦理者:應有委託書及受委者身分證件。
  12. 申請展延換證者應於廚師證書有效期限到期前後六個月內辦理,其應備資料同前條規定,並得以通信方式辦理(申請人應附掛號回郵信封、中餐烹調技術士證、國民身分證及衛生講習證明得以影本替代,手續費以郵政匯票寄送)
  13. 末依規定辦理展延者,認即無廚師證書如經轄區衛生局查獲屬實,除應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有關規定處辦,並應於一個月內補行辦理展延,逾期不辦者得連續處分。 
  14. 廚師業從業人員每人僅可持有一張「廚師證書」,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違反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辦。
  15. 持有「廚師證書」之本業從業人員,若經查獲持偽造、變造或他人證件者,一律廢止其廚師證書並移送法辦。
  16. 工會於接獲申請時,應於七日內辦理完成,資料不齊或有誤者,皆應通知申請人補件,十五日內末補齊者視同放棄申請。
  17. 本要點第四條第四項須經工會辦理工作場所登錄為主。
  18. 本要點第四條第三項所列如需補發,應依本會衛生講習細則辦理。  
  19. 本要點第三條所列從業人員係指八大類之烹調人員(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訂定之)。
  20. 證書有效期限前三個月應通知證書持有者前來辦理換發手續。
  21. 經本會登錄發證之會員,應每年通知參加衛生講習或公佈之。
  22. 工會應將證書委印及銷毀數量登錄造成清冊,以備查核。
  23. 工會應編造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派員查核紀錄清冊。
  24. 工會應將辦理換發證書之申請紀錄造成清冊,以備查核。
  25. 本依據要點經理監事會通過施行之。
  26. 本作業要點有未盡事宜,地方衛生機關得制定補充規定。
  27. 本作業要點經衛生署公佈後自發放廚師證書日起施行。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第柒款:餐飲業者良好衛生規範
    第廿九條:餐飲業者衛生管理


(一)凡以中式餐飲經營且具供應盤菜性質之觀光旅館之餐廳、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承攬筵席之餐廳、外燴飲食業、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伙食包作業、自助餐飲業等,其雇用之烹調從業人員,自本規範公佈後一年起應具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其持證比例如下:
  1.觀光旅館之餐廳:百分之八十。
  2.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百介之七十
  3.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百分之七十
  4.承攬筵席之餐廳:百介之七十。
  5.外膾飲食業:百介之七十。
  6.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百介之六十。
  7.伙食包作業:百介之六十。
  8.自助餐飲業:百介之五十。

(二)前述需持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之從業人員,應加入當地縣、市之餐飲相關公(工)會,並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工)會發給廚師證書。

(三)餐飲相關公(工)會辦理廚師證書發證違反事宜,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得終止認止認可。

(四)廚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每次展延四年。申請展延者,應在該證書有效期限內接受各級衛生機關或其認可之餐飲相關機構辦理之衛生講習,每年至少八小時。



 申請廚師證參加講習會員-應備資格及證件【檔案下載】
 衛生主管機關認可餐飲相關公(工)會辦理廚師證書業務注意要點【檔案下載】
 廚師證書申請表.pdf【檔案下載】
 廚師證書申請書.docx 檔案下載】
 廚師證書遺失切結書【檔案下載】
持證講習報名表【檔案下載】
餐飲從業人員體檢表【檔案下載】
廚師證書大及小證樣板【檔案下載】